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

列印時間:113.05.19 18:01

相關法條

發文字號: (69)台函民字第 3383 號
民法 (民國 19 年 12 月 26 日) 非現行
第 180 條
給付有左列情形之一者,不得請求返還:
一、給付係履行道德上之義務者。
二、債務人於未到期之債務因清償而為給付者。
三、因清償債務而為給付,於給付時明知無給付之義務者。
四、因不法之原因而為給付者。但不法之原因僅於受領人一方存在時,不
    在此限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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